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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历山大皇位继承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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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原则:

1、只有皇帝皇后、皇储皇储妃、皇子皇子妃之子女有继承权。

(女皇及配偶)(女皇储及配偶)(皇女及配偶)

2、同一继承人之子女,按年龄长幼顺位继承。

3、同一继承人之子女,男性继承权优先于女性。

4、平辈中,在任君主之子继承权优先。(效力小于第五款)

5、平辈中,上辈继承人如因故未能继承,其子之继承权绝对优先于代其他行使继承权人之子。

6、平辈中,在任君主之女继承权优先。(第四、五、七款皆无可奉行的条件下。)

7、平辈中,上辈继承人如因故未能继承,其女之继承权落后于代其行使继承权之人之子,优先于其女。

8、婚姻由议会确认,内阁通过,宗教审判无效者,其子女丧失继承权,视为私生子女,继承权后置。

9、认义子女继承权小于婚生子女,大于婚姻无效之亲生子女。

10、女性继承之男性继承人继承权高于其女性继承人。

11、所有婚生子女继承权无法履行之时,继承权转移至婚姻关系方,顺位依据其配偶继承位序。

12、所有婚生子女及其婚姻关系方无法履行继承权之时,继承权转移至义子女方。

13、义子女亦无法行使继承权限时,继承权转交其婚姻关系方。

14、义子女婚姻关系方亦无法履行继承权之时,继承权转移至解除婚姻关系私生子女方。

15、解除婚姻关系私生子女无法行使继承权时,继承权转移至其婚姻关系方。

16、除解除婚姻私生子女外,任何私生子女不具备继承权。

17、所有继承人均有对继承权的放弃、拒绝权利。

18、一度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及其继承人无再恢复继承人权利,此一脉继承权放置于所有继承人之后。

19、因叛乱而废除继承权的继承人之子女废除继承权。

20、离婚后婚生子女视为私生,继承权后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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